1.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具有中華民國戶籍國民,都可以在明年1月18日前往戶籍所在地發券所,憑領券通知書、身分證與印章領取3600元消費券
2.所以你一定要帶領取消費券通知單!才能領取3600元的消費券.提供消費券最新資訊.供你參考: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
1.每人三千六百元消費券.消費券發行的面額,確定為500元6張,200 元3張.
2.擴大範圍至明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出生者皆可領取.
3.明年一月十八日起發放,至四月三十日截止領取,
4.消費券使用期限至九月三十日止,
5.營業人兌換現金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6.預計消費券預算金額將高達八百六十億元以上。
根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範: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若違反此規定,將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發放對象共分七類,包括:
一、於國內設有戶籍之國民;
二、明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出生並辦妥出生登記者;
三、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並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澳門居民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並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符合領取資格但在特別條例生效後、領取前死亡者。
消費券領取方面:
1.符合消費券領取資格民眾,持領取通知書、國民身分證(新式身分證)、印章,於明年一月十八日當天.在戶籍所在的發券所領券.
2.符合消費券領取資格民眾,也可在四月三十日前,至內政部指定的郵局領取.民眾需持通知單和國民身分證(新式身分證)或各項居留證親自領取,
3.符合消費券領取資格民眾也可委託領取.
4.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者,消費券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領取。
5.未滿二十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領.
6.當天無法領取者,必須等候內政部整理名冊.在明年元宵節過後再向指定郵局領取,
7.所有發放作業至明年四月三十號截止,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
消費券使用規定:
1.民眾持消費券可以到有發票或沒發票的商店.均可購買貨物或勞務,
2.民眾也可以將消費券捐贈慈善機構,並可依所得稅法扣稅。
3.消費券若遺失、毀損.則不再補發!
內政部表示,將會寄發消費券領取通知書到家中,通知單上會有領取的時間、地點、領取方式、使用說明、使用期限等相關資訊,同時會附上委託書。
若未能趕上明年1月18日首波領取,內政部規劃在明年元宵節過後,讓民眾到指定郵局領取。
民眾在領取消費券時也要當場點清楚,因為消費券屬於有價券,只要領取後離開櫃台,一律不負責。
因有部分民眾仍持舊式身分證,或是只有護照尚未換領身分證,因此1月18日當天全國所有戶政事務所都會全天開放,
協助民眾換發新式身分證。
由於外配與陸配所持的證件種類繁多,必須由專人在發放時負責查驗身分,內政部將為外偶、陸偶與無戶籍國民另外設立發券所,初步規畫是全台368個鄉鎮市至少都要有一個發券所。
大陸台商.若無法在1月18日消費券統一發放當天返台,其家人必須同時持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新式身分證,才能代為領取3600元的消費券。
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券特別條例,只要具有戶籍的國民,都可在明年1月18日統一領取消費券當天,持通知單、身分證、印章前往戶籍所在地的發券所,或是在明年元宵節過後,到指定的郵局領取每人3600元的消費券。
提供以上資料.供你參考!!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266001號總統令
第 一 條 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 三 條 發放消費券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
預算編列機關為執行消費券之預算,得就消費券之印製、發放、兌付、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
第 四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第 五 條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舉扣除。
第 六 條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七 條 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消費券之發放人員、發放之方式、領取之期間、領取之機構與地點、應檢具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消費券營業人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與入帳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 八 條 消費券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 九 條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第 十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消費券相關訊息
序號 項目 說明
1消費券發放的目的
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
2消費券發放的法律依據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3消費券發放的金額
新臺幣3600元(500元/6張、200元3張)
4消費券發放的對象
1.中華民國國民
2.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3.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4.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
5.98年3月31前出生並辦妥登記者
5消費券發放的時間
1.統一發放:98年1月18 日
2.個別領取:另訂時間到指定郵局領取
6消費券領取的地點
98年1月18日在14000多個發放所領取
7消費券領取的截止日
98年4月30日逾期未領不再發給
領取後遺失或毀損不再補發
8領消費券必須攜帶的證件
本人或委託代領,持身分證或居留證件及委託書。
9消費券使用的範圍
1.有營業登記如便利商店、大賣場、百貨公司、餐廳飯店旅館等。
2.無營業登記而願意收受商店如小吃、攤販等,商店可再轉消費流通。
3.可捐贈公益或慈善團體。
10消費券禁止使用的方式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